交通肇事逃逸的遇到交通事故逃逸車輛時應該怎么辦,由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交通管理部門會對逃逸者進行查緝,那么肇事逃逸的車輛交警可以扣留的期限?今天,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肇事逃逸的車輛交警可以扣多長時間
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車輛可以扣留多長時間,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自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回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遇到交通事故逃逸車輛時應該怎么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遇到交通事故逃逸車輛時應該怎么辦,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綜上可知,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扣留多長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交通管理部門,一般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回車輛。如果您也需要幫助,歡迎聯系我們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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