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三)不得醉酒駕駛;(四) 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電動車超載發生事故怎么處理,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電動車超載發生事故怎么處理,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超載發生事故怎么處理,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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