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鄭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車主能否以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主張賠償?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鄭某駕駛其轎車追尾至王某駕駛的轎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車輛交通事故有沒有交通費補償,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后車輛交通事故有沒有交通費補償,王某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其車輛貶損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確定車輛貶損價值為3.1萬元
王某將鄭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2.4萬元、交通費800元,并賠償車輛貶損價值3.1萬元及評估費。
意見分歧
關于車輛貶損價值應否支持,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理由為車輛被修復后,即便可以繼續使用,但其使用價值會受到影響,往往會出現諸如故障率升高等問題,舒適性、安全性、耐用性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并且,評估機構亦能對貶損價值進行鑒定,故貶損價值是可以確定的;當然,若鄭某對評估結論有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最終結合車輛使用情況及重新鑒定的結論確定車輛的貶損價值。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當支持。理由為被損壞的車輛在被得到修理的情況下,就已經是對被害人的財產損害進行了補償,且王某并未因該次交通事故遭受其他的損失,因此王某主張的車輛貶損價值屬于間接損失,間接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同時該種貶損價值只有在交易時才會產生,若不進行交易,就不存在有損失。
法官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為:
第一,該次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價值貶損客觀存在且價值貶損數額可以確定。一般來講,機動車在發生一定程度的撞擊后,其使用性能會受到影響,雖然被撞擊部分能得到修復并能正常駕駛車輛交通事故有沒有交通費補償,但與發生事故前的性能相比,其使用等方面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時,從在交易市場上的交易情況看,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其交易價格要比同樣狀況但無事故的車輛要低,該種情形是車輛本身固有價值的減少;因此車輛價值貶損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就客觀存在;當然若僅是輕微的碰撞并沒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壞不在此列。另外,對于車輛貶損價值,相關評估機構可以作出相應鑒定,因此在評估機構對事故車輛貶損價值可以作出鑒定的情況下,其貶損價值數額是可以量化的。
第二,王某主張賠償損失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第十五條對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了一一列明,其中包括了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等多種方式,該多種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九條對財產損失計算作了進一步說明,規定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該條雖未區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從其內容看,只要是實際發生的且可以量化的損失均可以主張。比照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本案中王某車輛被鄭某車輛撞擊后,在評估機構對其車輛貶損價值作出鑒定的情況下,其可以在向鄭某主張車輛修理費、誤工費的同時,還可以主張車輛貶損價值。
來源 | 江西法院網
作者 |聶濤法官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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