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蘭州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蘭州發布”公布了《甘肅省公安廳關于蘭州市“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査的情況通報》。
事故簡介
11月3日,遼寧籍駕駛人李豐駕駛“遼”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查車是否有事故,黑龍江籍車主李佳林在副駕駛位置乘坐,牽引“吉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裝載履帶起重機部件,途經G75蘭海高速七道梁長下坡路段時,因制動失靈造成車輛失控,行至蘭海高速蘭州南收費廣場附近時,與1輛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后,連續與13輛小型客車直接碰撞,所載貨物甩出砸中車輛,并導致周圍18輛小型客車相互碰撞。此次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45人受傷(其中,重傷2人、輕傷10人、輕微傷33人)、33輛機動車受損。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和甘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工作組指導下,在緊急救援處置、全力做好善后的同時,甘肅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査組全面開展調查工作。
事故原因
《通報》表明,事故發生是人的原因和車的原因,與路無關。
根據《通報》,經調査查明,2018年10月21日,遼寧籍駕駛人李豐已發現肇事機動車制動有問題并多次告知黑龍江籍車主李佳林修理,但直至事故發生,李佳林未對制動系統進行檢修。
《通報》表明,經鑒定,事故發生前肇事機動車制動系統不符合-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事發時在長下坡路段頻繁使用制動,致牽引車和掛車制動器發熱,制動效能減弱,因掛車制動儲氣筒接頭處肇事前有漏氣現象,制動效能進一步減弱,整車制動距離加大,制動失靈,造成車輛失控。
該車制動失靈后,在長約10公里、行駛近8分鐘的路程中,途經4處避險車道,肇事人未采取緊急避險措施;肇事機動車有超載違法行為;貨物裝載時捆綁固定存在安全隱患,加劇了事故損害結果。
目前肇事駕駛人李豐及車主李佳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月14日經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案件及有關掛靠、裝載運輸涉事企業責任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通報》中,事故原因并未提及任何路的原因。
事故調查情況通報,對那些把矛頭對著公路的所謂專家學者,無疑是一次重重的打臉。
事故責任,不要形成往路上找原因的慣性思維
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一些司法機關眼里,只要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慣性思維就是找路的問題。
交通事故的發生,有交通參與人的因素,如酒駕,無證駕駛,明知車輛存在隱患去駕駛等等。有車的因素,如非法拼裝改裝車上路,超載車輛上路,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等等。有管理的因素,如交警部門對道路秩序管理不力,對車輛堵塞疏通不力等等,也有環境的因素,如突發地震、泥石流、暴風雪等等。
路的因素,也可以是交通事故發生的誘因之一。但是路的因素,不可能是事故的發生的直接原因或全部原因。路是死的,人是活的。路是靜的,人和車是動的。車在路上行駛,并不是就是進了保險箱,謹慎駕駛,安全駕駛,是任何年代對公路行車的基本要求。只要安全、謹慎駕駛,哪怕是一條等外的、不符合任何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路上,也不會發生交通事故。
路是否合格,強制標準和規范是唯一評判標準
路,只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規范,就是一條安全的路查車是否有事故,是一條合格的路。《公路法》、《標準化法》都明確要求,公路的建設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只要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其他一些強制性標準和規范,路就是安全的,就是合格的。
但是,由于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實質上是人和車的問題以及管理的問題引起,但是表象都是路的不安全,所以有些“專家”直接無視了人、車和管理的因素,眼里只盯著路。他們認為,路的安全評價,不能僅僅看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和規范,這僅僅是最低的要求,據此質疑交通公路部門對路的安全性能保障不夠。
筆者認為,這是對公路交通部門職責的誤讀。公路交通部門建設和管理的道路,評判其是否安全的、合格的唯一標準,就是看其是否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范。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要求公路交通部門在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規范之外,再去采取任何所謂“更安全”的措施,那么,這些措施顯然不是符合標準和規范的,那么即使出發點是好的,但是,誰能保證這些好的措施不會被解讀為違反標準和規范、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行為?誰能保證這些好的措施不被責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也認可,只要不違反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即無任何責任,也是將強制性標準作為是否有過錯的評判唯一依據。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的觀點,超出這些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去設計和施工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么同樣會被認定為未按照標準的強制性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被認為道路存在缺陷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基于此,筆者認為,公路交通部門所負責的公路,是否合格,是否能保證安全,標準和規范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唯一評判標準。
合格公路上事故頻發路段,整改主體是交警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道路行車要更安全,在路已經合格的基礎上,就是提高交通安全管理能力的問題了。而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是誰的職責?不是交通公路部門的,是公安交警部門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確規定,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公路交通部門只負責在設計單位依法在公路設計階段形成的交通信號,超出設計之外的,如果公安交警部門認為需要增設、調換和更新的交通信號,公安交警部門應自行依職權設置,無需指令公路交通部門去設置。公路交通部門對這些指令應當予以拒絕,畢竟在沒有經法定設計和評價、論證基礎上自行增設、調換和更新交通信號的行為,是被認定為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而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依職權自行去設置,則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對待合格道路上事故頻發路段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路段,如何處理?由誰負責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安全隱患路段的整改途徑,也明確進行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因此,對于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并非“專家”們所認為的,一定是路的問題,由公路交通部門負責處理。事故頻發路段,應由公安交警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公安交警部門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最后由當地人民政府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法律并沒有授權公路交通部門對雖然道路合格卻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進行事故防范和消除隱患,而是授權公安交警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作為消除隱患和防范事故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處置。
蘭海高速公路長縱坡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路無關,對此,參與《公路路線設計規范》制定的郭騰峰同志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但是某些所謂交通安全管理“專家”不對交通安全管理是否科學進行反思,一再聲稱公路安全評價不能以標準和規范為評判標準,矛頭一直指向公路交通部門進行其他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夠、存在過錯,這是誤導公眾的行為。法律規定的已經很清楚查車是否有事故,進行其他的安全管理措施,進一步消除隱患,防范事故,已經不是公路交通部門的職責了,而是公安交警部門的職責,“專家”們的觀點,本想為公安交警部門洗地,但極有可能會弄巧成拙。
對于合格公路上頻發交通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去防范交通事故,消除事故隱患,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大家說,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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