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梢?strong>車輛事故的簽定,過戶手續是機動車交易的生效要件。但是現實中,機動車交易往往會忽略辦理過戶手續這一重要事件,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時,因為沒辦理過戶,所以受害者會將司機和原車主一同告上法庭。
而在案件的實際審理中,法官通常會判決機動車一方有責任的,由司機一人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原車主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但需要為自己賣車而不過戶的行為承擔行政責任。
未過戶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先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買賣汽車未經過戶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占有,并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占有和使用。
而對于原車主來說,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 汽車實際上已脫離了他的控制范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怎樣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車輛事故的簽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事故的簽定,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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