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日,閆某某在基納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一輛起亞牌小型轎車,車牌號碼為×××,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機動車所有人為閆某某,價值107,800元,首付28,500元。11月9日,閆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新疆分行按揭貸款98,000元,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2020年12月10日,閆某某父親閆紅星將車輛借走。當日,閆紅星向王某某借款40,000元,并給王某某出具借據一份、車輛變賣價格確認書一份(×××抵押擔保)、車輛轉讓協議一份,將×××起亞牌轎車交付給王某某。2020年12月底,閆某某得知車輛在王某某處。2021年7月15日,閆某某妻子林某芳與王某某電話溝通讓其返還車輛未成。
原告閆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某某立即返還閆某某車輛(車輛品牌:起亞牌,車輛型號:,車牌號碼:×××,);2.判令王某某承擔占有車輛期間的費用89,000元,暫計至2022年2月28日(以實際交付原告車輛之日止的同期車輛租賃費200元/天進行結算);3.判令王某某處理車輛的違章;4.判令王某某承擔本案受理費、送達費、公告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本案×××起亞牌小轎車的所有權人是閆某某,無處分權人是閆某某的父親閆紅星。閆紅星將車輛借走后,擅自轉讓給王某某,王某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取得該車輛是善意的,故閆某某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王某某應當將×××起亞牌小轎車返還給閆某某。對于閆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王某某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一、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閆某某返還×××起亞牌小轎車;二、駁回閆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某某是否應當向閆某某返還×××起亞牌小型轎車。圍繞王某某的上訴意見,閆某某的辯稱意見,二審根據查明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問題認定意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閆某某系涉案×××起亞牌小型轎車的所有權人,其父親即案外人閆紅星借用該車輛后在權抵押車能買嗎?,因向王某某借款將該車輛交付給王某某并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庭審中,王某某陳述,雙方簽訂協議時,閆紅星向其提供了購車發票等材料,其知道車輛是閆某某的,當時閆某某不在場在權抵押車能買嗎?,其未與閆某某本人核實車輛相關情況即與閆紅星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
二審認為,王某某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為閆某某的事實明知。王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閆某某對閆紅星借款及處分涉案車輛的事實知情,閆紅星將涉案車輛轉讓給王某某構成無權處分,王某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涉案車輛系善意。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在權抵押車能買嗎?,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的規定,閆某某作為涉案車輛所有權人,有權向王某某主張返還。閆某某將王某某作為本案被告起訴并無不當,王某某應當向閆某某返還涉案車輛。王某某主張閆紅星與閆某某同謀以涉案車輛詐騙借款,其善意取得涉案車輛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二審不予采信。閆某某的答辯意見成立,二審予以采信。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