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市民王女士近期比較不順心。她在年前出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處理完法院裁定的事故后期的賠付后,事故車停車場的工作人員卻要求收取車輛保全后的停車費1800元,王女士覺得現在事故車都不收費用了,為什么還要收取這么多停車費呢?
事故車停車場要求交停車費
2018年6月11日,市民王女士駕駛冀F3P***號小型轎車沿正港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南龍宮道口時,與由東向北轉彎的一輛自行車相撞。藁城區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在處理完該事故后,將該車開走停放在藁城區西只甲村某停車場。王女士說,從去年6月11日到7月15日是交警部門的處理期,去年7月16日至今年的3月29日為法院財產保全階段。
王女士稱,在事故后期賠付執行完畢后,今年的3月29日,她帶著藁城區法院開具的民事裁定書到西只甲村某停車場取車。可是,在她出示相關材料要求取車時,該停車場的工作人員稱需要交2400元的停車費才可以提車。王女士說,當她提出停車費太貴時,工作人員考慮之后表示可以少一些,按6個月停車費計算,交1800元,不能再少了。王女士覺得蹊蹺:現在不是已經取消事故車停車場收費了嗎?她認為不靠譜,當日便放棄了取車。
法院保全后的事故車需要交停車費嗎
昨日,在藁城區西只甲村某停車場門前,事故車車主王女士告訴記者,今年3月29日藁城區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上,明確寫道:解除對被申請人王**駕駛登記在其名下冀F3P***號小型轎車的扣押。王女士稱事故車有沒有停車費,她向法官反映此事,法官說他們出的裁定書上并沒有提到需要交停車費,至于停車場提出需要收取停車費,可以向交警部門反映此事。
昨日中午,王女士再次要求取車時事故車有沒有停車費,得到的答復仍然是需要收取停車費才能取車。停車場的工作人員稱,事故車在處于交警處理期間,他們是不收費的,但是事故車做了法院保全后,是需要收取停車費的。
為此,記者通過電話向藁城區法院了解情況,一位工作人員稱,車輛保全是需要繳納費用的,但不是停車費,關于停車場收停車費的事他不太清楚。
據了解,王女士已經就此事報了警。事情的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停車費不應當以法院保全程序來劃分界限
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姚驍雄律師認為:在以前沒有相關規定的時候,關于事故車輛停車費的問題,停車場和車主方經常起糾紛。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46號出臺后,該問題已經有了明確規定。《規定》第58條明確規定:“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后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另外,該規定還頒布了新的制度措施: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
依據《規定》,車主一方是否應當承擔停車費不應當以法院保全程序來劃分界限,而是以公安部門是否通知領取車輛作為界限。王女士遇到的問題顯示出新法規在基層還沒有很好地得以貫徹實施,部分停車場沒有明白該法規的含義,地方交警還存在指定停車場停放事故車輛的行為。
其實,在有些地方,法律法規的滯后實施也是在所難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雖然已經明確,但是地方上有時在硬件上不具備實施的條件,比如專門停放事故車輛的地方已經停滿,沒有位置,導致還會存在指定停放在其他停車場的情況發生。律師建議王女士和交警部門以及停車場協調解決此事事故車有沒有停車費,也可以尋求人民調解和人民法院的協助。
□文/圖 本報記者 柳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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