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剛買了一輛寶馬花了7萬多……”
B:“是嗎,還挺便宜的。”
A:“是抵押車,不過開著挺好了。”
B:“抵押車?你自己千萬看好了,我覺得這種車有點復雜,要我我不買”
果然,買了不到一個月,出事了……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趙某從王某手里購買了一臺“抵押”車輛,趙某支付王某車款7萬余元后,王某將車交付給趙某,并同時交付一手車主吳某單方簽字的借據、抵債承諾書、車輛買賣協議、車輛轉(質)押協議、車輛質押借款合同。同年8月汽車抵押解除,趙某突然發現車輛不見了,通過留下的告知函得知,車輛因逾期支付融資租賃費而被河北某佳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回。原來,該車系吳某通過河北某佳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辦理融資租賃業務購得,該公司保留車輛所有權,現河北某佳公司已將吳某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另案處理)。開了1個月的車突然不翼而飛,為維護自身權益,趙某將王某起訴至黃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汽車抵押解除,歸還購車款。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簽訂車輛買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原告趙某在購車30天后,車輛因吳某未支付租賃費而被保留所有權人收回,無法占有使用該車輛,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結合原告趙某使用車輛一個月的事實,參考市場類似車輛租賃費酌情扣減車輛使用費,法院最終判決:一、解除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買賣合同;二、被告王某歸還原告趙某購車款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抵押車買賣屢見不鮮,與此同時因抵押車被拖走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也越來越多。有很多人認為抵押車輛買賣應認定為無效,但自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日起,抵押車不再禁止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不受影響。在本案中汽車抵押解除,雖然案涉車輛系抵押車輛,但該買賣合同并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雙方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
日常生活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請大家謹慎購買“抵押車”,建議買受人在交易之前要到車輛登記機關查詢車輛相關信息,明確車輛所有權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情況。若明知是抵押車仍然購買時,建議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車輛被收回發生的違約責任問題。當車輛被收回后,也要保留足夠的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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