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車無駕照開車出事故如何處理交警?從法律角度來說,把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本身就是一定的過錯。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負連帶責任。”因此,車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肇事者或車主要求賠償,但車主賠償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相關費用。根據: 《民法通則》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被拘留15天。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記6分。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酒后駕駛暫扣三個月,罰款500元,記12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由本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被拘留15天。2把車借給朋友需要承擔四種情況下的責任。好心把車借給朋友,出了交通事故卻要承擔責任。這件事相信很多司機都發生過,那么他們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呢?在借車的情況下,車主和使用者是不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批復中都有解釋。
第一條:3360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中規定:買家分期付款購車。如果在買受人支付車輛全款之前,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用車輛進行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三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分期付款購買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認為:的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為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控制車輛的運行,也不能從中受益,所以原車主不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穿拖鞋開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賠不賠,按其規定調整。從以上內容來看,基本上是采用“經營支配”和“經營收入”兩個標準來判斷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責任,即誰對車輛的經營有支配地位,誰從車輛的經營中獲得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看到這里,你以為車主把車借給別人就一定不承擔責任嗎?當然不是!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連環購車原所有人是否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批復》如何規定3360?我國《侵權責任法》遵循上述原則,規定了車輛使用者的責任。
同時還規定,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但如果有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四十九條是這樣說的:3360“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部分穿拖鞋開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賠不賠,機動車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明確,如果借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會先行賠償;其次,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者承擔;最后,如果從危險源的角度來說穿拖鞋開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賠不賠,如果業主沒有盡到上述義務,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危險源。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況下的車主責任不是連帶責任。從連帶責任的法律角度來看,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連帶責任。在出借車輛的情況下,車主和使用人不構成共同侵權,不存在其他共同因素。因此,即使第三人因車主的過錯和使用者的駕駛行為共同作用而受到損害,車主也將按照其份額承擔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由于車主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下:四種情況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有過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3360。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并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應當認定有過錯的其他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以買車容易,借車難。誰會想到只是把車借給別人就要承擔責任?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你可以在借車的時候和朋友簽一份保證書。很尷尬,但也只能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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