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刪除電腦文件(辭職如何清理電腦)
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被告邱某于2011年10月8日入職原告公司,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自2015年11月1日起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擔任營業部營業助理,月薪稅后5,462元。每月25日發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資。2016年2月起,被告的工資調整為5,626元。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協議書,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原告公司給予被告一次性工齡補償金及一個月額外支付工資計46,466元。12月1日被告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2016年12月,公司員工通過微信要求被告告知工作電腦的密碼及電腦內文件資料未果。2017年2月,原告公司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在本月21日到公司在其使用過的電腦上解鎖電腦密碼,并移交電腦中的所有資料。如被告屆時不去的,公司將委托B公司辦理解除電腦密碼的程序,如發現文件資料確被刪除了,將進行恢復數據,將會產生8,000元的維修損失。
后邱某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工資2,813元。A公司反請求要求邱某交付電腦密碼及資料,如無法交付的要求邱某支付恢復電腦硬盤數據的費用8,000元。
某仲裁委裁決A公司支付邱某工資2,813元。邱某支付A公司恢復電腦硬盤數據的費用8,000元。
【瀛臺律師論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工作交接是為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于勞動者換人后有關工作前后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本案被告在離職時雖進行了工作電腦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發現該電腦有被告設置密碼尚未解鎖,通過微信、短信及律師函通知被告告知密碼并移交電腦中的工作資料,被告有義務配合完成。鑒于被告未告知且離職前刪除了電腦內的工作資料,現原告委托專業公司對電腦密碼解鎖,恢復硬盤數據所產生的維修費用有權要求被告承擔。
【瀛臺律師提醒】
員工離職時刪除工作電腦資料并拒絕告知公司電腦密碼,本案公司業務委托專業公司恢復電腦數據后,索賠恢復費應予以支持。